招生学院 |
招生专业代码 |
招生专业名称 |
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 |
政法学院 |
030100 |
法学 |
f109综合三 |
一、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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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考试性质 《综合三》考试是为我校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复试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考查学生掌握大学本科阶段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运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的能力,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考试难度以法学本科毕业生所达到的程度为标准,以保证被录取者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综合功底。 II. 考查目标 《综合三》考试涵盖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要求考生: (1)准确地掌握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的基础知识。 (2)准确、恰当地使用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的专业术语,正确理解和掌握诉讼法学、法制史的有关范畴、规律和论断。 (3)运用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知识,解释和论证某种观点,辨明理论是非。 (4)运用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比较和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或实际问题。 (5)运用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分析和解决相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Ⅲ. 考查内容 一、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 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4. 诉权与诉。 5.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6. 诉讼保障机制:期间与送达,保全,先予执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7. 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公益诉讼,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 8. 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9.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措施,执行过程。 (二)刑事诉讼法(含监察法) 1. 刑事诉讼法总则:刑事诉讼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 2. 立案:立案程序,立案的监督。 3. 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与辨认,技术侦查措施,通缉,侦查终结。 4. 监察调查:监察权限,留置。 5. 提起公诉: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6. 审判:审判组织,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7. 执行:刑事执行的依据和机关,各种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执行的变更,刑事执行的监督。 8. 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9. 刑事赔偿程序:赔偿范围,赔偿程序。 二、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法律制度 (二)两周法律制度 1. 西周法律制度。 2.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三)秦朝法律制度 (四)汉朝法律制度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 立法概况。 2. 主要法律内容。 3. 司法制度的变化。 (六)隋唐法律制度 1. 隋朝的法律制度。 2. 唐朝的立法成就。 3. 唐朝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 4. 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5. 唐朝司法制度。 (七)宋、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 1.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2. 宋朝法律的内容。 3. 宋朝司法制度。 (八)元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 2. 元朝法律的内容。 3. 司法制度。 (九)明朝法律制度 1.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2. 明朝法律的内容。 3. 司法制度。 (十)清朝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与立法成就、法制的基本特点及历史地位。 2. 封建法制体系逐渐完善。 3. 司法制度趋于完备。 4. 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5. 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 6. 司法制度改革。 (十一)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1.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2.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3.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十二)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1. 宪法。 2. 民事经济法律。 3. 刑事法律。 4. 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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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书目 |
不指定参考书目,考试范围以本考试大纲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