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学术论文研讨会中,陈文静同学围绕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效力研究这一主题进行汇报,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要经过承包方书面同意,然则实践中存在大量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并无定论。司法实践对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存在无效说、有效说以及再流转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说三个观点。基于此情况,应当立足于三权分置改革背景,在考察司法实践,综合理论界观点的基础上,探寻第46条的立法者本意,寻求法律解释的最优解。陈文静同学的分享,对民商法学科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使同学们获益匪浅。
雷老师对陈文静同学的汇报进行点评与指导,雷老师指出论文虽然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为基础,讨论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但不能只局限于《土地承包法》,还应当关注最新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对法条进行解析的同时还要从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出发,不能孤立的分析问题。且需要始终围绕着问题,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这样才能保持前后逻辑的一致。
刘宇琪同学针对当前知识产权法研究中的商标囤积问题进行研究并做汇报。她认为商标囤积行为存在侵占行政资源,挤占商标符号资源,占用司法资源的风险,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使用义务”条款是规制商标囤积的正确途径,但仍存在构成要件理解的分歧,行政程序并未贯彻“使用义务”的要求,行为人存在以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商标相威胁谋取利益的空间,商标囤积的法律责任效果有限;应当在明确“使用义务”条款内涵的基础上,构建商标使用义务制度,同时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李老师对刘宇琪同学的报告进行点评与指导,李老师认为此文需要在明确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完善文章框架,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入手,分清楚立法论和解释论,将域外经验与我国目前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与借鉴,为规制商标囤积现象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最后,雷鑫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希望同学们热爱民商法,学好民商法,自觉肩负起历史使命,投身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