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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日中青年环境法学术论坛在武汉举行,周训芳教授出席并做主题报告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07-11-26

2007年11月24日,由中国地质大学和日本人间环境学会联合主办、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承办的中日中青年环境法学术论坛,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东区八角楼隆重举行。来自日本的明治大学的柳宪一郎教授、日本大学的小林纪之教授、早稻田大学的黑川哲志教授、筑波大学的藤村和夫教授、广岛修道大学的北原宗律教授、名古屋大学的樱井次郎助教授、拓殖大学的奥田进一副教授、龙谷大学的中村有利子研究员、法政大学的泽地和歌特别研究员、东京经济大学的片冈直树教授,来自中国的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的蔡守秋教授、李启家教授、柯坚副教授、吴志良副教授、罗吉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常纪文研究员、于敏研究员、常鹏翱副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张式军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肖军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高利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王干教授、鄢斌博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周训芳教授,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的黄德林教授、黄霞教授、才惠莲教授、廖霞林副教授、田圣斌副教授等40多位正式代表以及中国地质大学的环境法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出席了本次学术论坛。

上午8点30分,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院长龙朝双教授主持了开幕式,副院长黄德林教授介绍了来宾,中国地质大学副校长成金华教授和日本代表柳宪一郎教授分别致辞。开幕式后,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日本大学小林纪之教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周训芳教授、早稻田大学黑川哲志教授向大会做了主题报告。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在《关于制定〈环境侵权救济法〉的设想》的报告中,提出了《环境纠纷处理法》的框架,处理环境民事纠纷、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以及处理新型环境损害纠纷和追究相应责任的公益诉讼制度。蔡守秋教授在报告中着重指出,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切实保障环境权,使环境权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日本大学小林纪之教授在《为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社会系统》的报告中,介绍了日本森林资源管理的历史与现状,指出了森林管理中的经验与问题,系统地介绍了日本的森林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社会系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周训芳教授在《洞庭湖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评价与展望》的报告中,以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实践为背景,以洞庭湖为例,指出生物多样性管理是政府的一项新的职能,立法应当明确给予确认;提出了湿地保护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设计了适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的制度体系,重点强调了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和运用地役权合同方式将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到实处。

早稻田大学黑川哲志教授在《论环境保护与损失赔偿》的报告中,介绍了日本国宪法第29条的规定,日本的土地利用限制与土地征用制度,以及不许可补偿制度。

下午,分两个分会场进行了分组讨论发言,分别由小林纪之教授和李启家教授主持。分组讨论采取主题发言和自由发言的方式进行。柳宪一郎教授、李启家教授、中村有利子研究员、蓝楠讲师、北原宗律教授、藤村和夫教授、柯坚副教授、奥田进一助教授等分别就石棉污染救济法、环境信息公开、水法、自然保护、土地污染、环境法的名称等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樱井次郎助教授、片冈直树教授、常鹏翱副研究员、才惠莲教授、泽地和歌子研究员、常纪文研究员对上述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论。最后,黄德林教授和奥田进一助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发言。

    本次论坛,加深了中日两国环境法学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友谊,为中日两国的进一步学术交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