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8日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蔡守秋教授受邀来到我校,做了题为“析主客二分法的法学研究范式”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周训芳教授主持。湖南省重点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的全体研究人员和研究生认真听取了蔡守秋教授的讲座,并就法学研究范式这一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与蔡守秋教授展开了热烈讨论。
蔡守秋教授在几十年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主客一体化”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范式。他的这一学术主张,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极大的理论创新,对环境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在法学界掀起了热烈的讨论。
蔡守秋教授在讲演中提出,传统法学“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主要弊病,是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分割开来、对立起来,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绝对化。他认为,从哲学上讲,主体和客体都是历史的范畴和发展变化的,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相互限制,主体可以对象化,客体也可以非对象化。主体对象化,是指主体通过主体的活动向客体的渗透和转化,即主体客体化,人类一切实践活动的结果都是主体对象化的结果。客体非对象化,是指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变成了主体的一部分,即客体主体化。在人与自然进行物质变换的过程中,人借助于人自身的力量和自然的力量来改造自然和人自身,这是人以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即“人的自然化”过程,是自然力被同化于人的体力、自然规律被转化为人的智力的“自然的人化”过程。主体客体化或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是人类实践活动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相互前提、互为媒介,人们就是通过这种运动形式不断解决着现实世界的矛盾(包括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的矛盾)。主体对于客体的作用,主体的对象化,客体的主体化,这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特殊现象。从价值观看,人可以作为价值主体,也可以成为价值客体。人的价值具有工具性的一面,人也是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因此人也可以成为价值客体。人作为社会的工具也就是其他人的工具,人以社会为目的也就是以其他人为目的,其他人当然也属于人的范畴。如果将人的价值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成了主客体关系,即一些人是主体而另一些人是客体;就现实的多样化个体而言,人的价值属于人与人之间互为主客体的关系。
蔡守秋教授提出,人与物的划分是相对的,在除人以外的其他东西中,有些是人类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物”(即民法中的物),有些是人类无法控制和支配的东西,还有些是人与物的综合体或结合体。无论在现世世界还是在法律世界,都不能简单地、机械地认定,除了人就是物,不是人就是物,在人与物之间不存在第三者。例如,国家、社会、自然界、动物、生态系统、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行为)、人的胚胎等,都不能简单地说他们只是人或只是物。人主要是主体,经常是主体,但人也可以成为客体;物主要是、经常是客体,但在某些法律或情况下也可以是主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是相对的。当说到人对自然的作用时,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但是自然不是任人随意摆布的,它对人有反作用;当人作为自然的反作用对象时,人又成为客体,而自然却成了主体。主体是有层次的、进化的。在生态学中,主体不是惟一的,不仅人是主体,其他生命形式也是主体。
法学院师生在蔡守秋教授的精彩讲演之后,向蔡守秋教授提出了许多疑难问题,向蔡守秋教授请教。蔡守秋教授一一回答了师生的提问。通过这次学术活动,与会师生扩展了学术视野,加深了对法学研究范式的理解。
作为一名在全国法学界享有盛誉的著名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已经多次来我校讲学指导,对我校环境法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作出了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