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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18 10:00 作者:Administrator 访问次数:0

 自2005年起,政法学院获得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和管理办法精神,为实现教育公平,招收优质学生,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经院务会与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初试命题组成员的条件 

第一条 初试命题组成员在硕士生导师中间选拔产生;

第二条 命题组成员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命题组成员必须是考试科目的专家,在该科目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第四条 命题组成员有严守试题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考试科目 

第五条 考试科目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国家统考类科目,由国家统一命题,二是硕士招生单位考试类科目,由研究生二级学科点的专业方向来确定考试科目,具体考试科目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统一由学校招生广告发布。

第六条 初试专业考试科目为3门。

第三章  试题类型 

第七条 以测试考生综合能力为主,试题应偏重名词解释、简述题、论述题。

第八条 试题类型的分值可根据考试科目的特点来分布。

第四章  复试方式与复试科目 

第九条 复试方式分外语口试和专业复试,专业复试分笔试和面试。

第十条 专业复试笔试科目为两项,非法学专业和法学专科以下学历的考生需加试一门专业课,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分,只供录取参考。具体复试笔试科目由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广告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专业面试由硕士生导师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面试试题分抽签试题与导师提问,由考生根据答题要求回答。

第十三条 外语口语复试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初试与复试成绩的总分择优录取。非法学专业和法学专科以下学历的考生笔试加试题成绩原则上需达到60分方可录取。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政策照顾录取的考生,按政策录取。

第十六条 对舞弊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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