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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6-18 11:00 作者:Administrator 访问次数:0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贯彻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择优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就业方案的办法。

第四条 政法学院由研究生秘书专门负责硕士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学院其他领导负责研究生就业的领导工作,导师参与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 政法学院作为研究生的直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为研究生就业建立平台,创造条件。

第六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鼓励学生到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等能够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机构就业。

第七条 学院应当开设研究生就业指导课或者讲座,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指导研究生选择能发挥自己长项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对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就业工作责无旁贷。导师应当尽自己所能帮助学生就业。

第九条 研究生就业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诸如下列就业违约的学生,学院不予支持:

(1)擅自改变就业协议者; 

(2)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履行就业协议,在规定的期限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者。

对于就业违约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文件、学校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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